2005年11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写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谁来为上错的菜埋单
本报记者 慕容梦漪

  前几天,赵小姐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,不想遇到了件麻烦事:饭店上错了菜,却要赵小姐补交那盆菜的差价。
    不少人都会遇到这样的事。可对待这一饮食行业常常会出现的“群体性失误”,这个钱是付还是不付,人们的反应却大相径庭。记者在30个常在饭店吃饭的各行业人士中间作了一番调查。
    
    付钱?
    有5个人选择了付钱。蔡先生的话代表了持此态度的人的普遍想法:“多吃了人家的东西,付钱也是应该的。总不能让他们亏本吧?”这也是让赵小姐付钱的那家饭店的观点:我提供的菜肴你吃了,你就应该支付其中的费用。
    
    不付钱?
    有25人选择了不付钱,占了记者调查人数的83%。他们的理由也很一致:是饭店的失误导致了事件的发生,为什么要我们去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?这也是被现今饮食行业通常接纳的观点,上错了菜,经济实力较好的各大饭店通常呈“哑巴吃黄连”状,虽然亏了工本钱,但为了饭店的声誉和客源,他们不但不会让顾客赔偿损失,还会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向顾客表示歉意。
  律师声音:双方有理,区别对待 
    浙江钱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根从法律角度对此作了解答。李律师认为,如果消费者明知道上错了菜还是默认并享用了,那么这道额外的菜就成为了不当得利,就必须支付菜价。
    如果消费者不知情,那就有两种可能。
    支持付钱的是民法的“公平原则”。从公平的角度而言,饭店为这盆菜付出了劳动和资金,享用了这盆菜的消费者应该为此作出经济补偿。
    然而“不付钱”的一方也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,主要依据是“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”。消费者和饭店之间构成一种合同关系,先前的菜单就是合同依据。饭店没有按菜单上菜,却上了菜单以外的菜,是对合同的单方面的违约。消费者有理由不支付钱款。
    不过,李律师表示,虽然双方都能找到支持自己观点的法律依据,但还是“不交钱”一方胜算大。饭店能让消费者必须交钱的理由只有“不当得利”。“谁主张谁举证”,饭店要想证明消费者是“明知”上错菜,举证非常困难。